各相關單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城市土地有序流轉,優化營商環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縮減調查報告評審范圍
以下四類情形需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其余情形可免于評審管理:
(一)建設用地地塊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
(二)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
(四)從事過有色金屬礦采選、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造紙、印染、汽車拆解、造船、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用地,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場、市政及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理處置等用地,其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
對免于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管理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等應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密切關注土壤或地下水環境狀況,一旦發現顏色氣味異常、存在污染痕跡等異常情況,立即停止施工等相關作業,采取控制污染源、切斷暴露途徑、保護施工人員等措施確保環境安全,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簡化農轉建調查內容
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地使用權人按廣州市的技術指引執行,簡化調查內容為七個“是否”,7項調查結論均為“否”的地塊免于采樣監測。
三、推行調查報告分級評審
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評審涉及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的報告,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評審只涉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的報告。
土地使用權人根據調查報告的類別,向組織評審部門報送。
四、縮短評審工作時間
市生態環境部門加快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將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報告技術評估等環節由串聯改并行,縮短評審時限至30個工作日。
五、試行調查報告承諾評審
針對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評審,土地使用權人可選擇承諾評審模式。
承諾評審模式需滿足以下條件:其用地歷史和現狀已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土地使用權人和從業單位承諾調查工作符合技術規范、調查內容真實有效并自覺接受事中事后監管。區生態環境部門會自然資源部門可不經專家審查、技術復核等環節直接出具評審意見。
六、取消修復方案評審
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實施修復方案備案,取消修復方案的專家審查、技術評估等環節,取消與自然資源部門聯合辦理,進一步簡化備案流程。
七、強化修復工程事中監管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認真落實廣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現場環保檢查要點,加強環境監管,切實規范修復工程現場活動,防止修復過程出現二次污染。
八、加強業務指導與服務
市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的指導服務,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搭建工作交流平臺,及時解答從業單位疑問。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指導服務,為土地使用權人提供政策解讀,就具體地塊實施有針對性的業務指引、技術咨詢等,注重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實施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通知來源:廣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