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制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制革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生皮至藍濕革、藍濕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生產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或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
6. 排氣筒高度明顯降低。
原文附件下載:《制革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