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無機化學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無機化學工業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具體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中無機酸制造 2611、無機堿制造 2612、無機鹽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礎化學原料制造 2619 中無機化學工業產品制造。以上述物質作為副產品的其他化工生產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不適用于本標準,執行相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生產生物氫氣、一般氣體(電解制氫氣除外)、稀有氣體、液態空氣及壓縮空氣等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水體〔2016〕189 號附件 1);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 942)執行。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23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5581 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26131 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6132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3 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32123 含氰廢水處理處置規范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SO2、NOx、顆粒物)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493 水質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608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94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
HJ 95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發〔2016〕65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 號)
《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 號)
《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 年 第 14 號)
《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大氣函〔2016〕1087 號)
《關于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 年 第9 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 號)
《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環水體〔2018〕16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天然資源、工業品及工業副產物為原料生產無機酸、無機堿、無機鹽、其他基礎化學原料等無機化工產品的工業排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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